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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4、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单位(个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一式三份资料(省、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个人)各一份)。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领取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第五条各款要求准备所需资料,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向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申报;

  3、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第七条 办理许可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限为二年。

  第九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经营范围

  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可以收购经营有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包括废旧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

  第十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延续申请表;

  2、《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3、经营期内收购、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表和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纪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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