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
(辽经电力[2005]81号 2005年5月31日 辽宁省经委)
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现象的发生,保证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系指经过生产运行已老化或损坏并经认定没有使用价值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
第二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行政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监督工作;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集中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条件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