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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护理费预留值=(原)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

  (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丧葬补助金预留值=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前三年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九、职工定期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符合《条例》四十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及时上报的,按《条例》五十八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原政策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按本通知执行。

  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

  2、《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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