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预留值=(原)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
(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丧葬补助金预留值=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前三年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九、职工定期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符合
《条例》第
四十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及时上报的,按
《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原政策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按本通知执行。
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
2、《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