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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初次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自职工工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逾期不鉴定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2004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凡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自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支付伤残津贴。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养老金随离退休人员进行待遇调整,养老金达到或超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水平时,工伤保险基金停止补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按《条例》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包括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抚恤待遇条件的,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本人工资高于或者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60%计算。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欠费企业破产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l至4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自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次月起,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未参保企业在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时,企业为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向经办机构预留工伤保险待遇时,按各待遇项目按人分别计算,原已享受各项待遇的,按原执行待遇标准计算,原执行待遇低于《条例》规定标准的,按《条例》规定标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伤残津贴预留值=(原)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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