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
4.雇主或服务对象提供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无雇主或服务对象的,由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后,在就业备案登记表上加具意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帐、单。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情况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按人员来源将《申请表》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述2、3、4、5项复印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查)分别送交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好《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基本医疗)补贴花名册》、《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并在劳动保障数据公众查询系统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政府补贴的情况后,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定期对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证件原件上和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区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并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五、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
1.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报告就业情况的;
2.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3.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
4.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前已按《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