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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就业备案

  (一)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备案登记表》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情况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经审核后的《备案登记表》可作为灵活就业证明使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申请就业备案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未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由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报告劳动保障事务所,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并停止相关补贴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备案后,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注销其失业登记,收回《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

  三、补贴的险种和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补贴月数×50%。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下限发生变化时,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

  四、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6月底前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当年7?12月灵活就业的,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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