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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3日)废止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7]10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现将《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粤劳社[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户籍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再就业且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保姆、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二)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并予以公布。

  已与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或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已享受政府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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