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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监管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监管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
(豫保监发〔2007〕11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郑州营业管理部:

  近期以来,为收集、汇总有关工作信息,切实加强和改善监管工作,我局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和通知,要求各公司组织报送有关材料。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公司对报送材料工作比较重视,能够认真、及时组织上报,但同时也有一些公司在材料报送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有关材料报送情况

  (一)管理人员流动及受行政处罚有关材料报送情况。2007年3月20日,我局下发《关于印发高管人员管理、创新发展以及职场建设等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20号),要求各公司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本单位《管理人员流动情况统计表》和《管理人员受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据统计,第一季度未上报《统计表》的公司有:人保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人寿;第二季度经电话催要后,未上报《统计表》的公司有:安邦保险、太平洋人寿;截至10月25日,仍未报送第三季度《统计表》的公司有:平安产险、太平保险、中华联合、华安保险、阳光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民生人寿、合众人寿、长城人寿。

  (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材料报送情况。2007年10月16日,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局治贿办向辖内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下发了《关于统计上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数字的通知》,绝大部分单位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及时统计汇总相关数字,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治贿办上报了相关材料,但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天安保险、合众人寿等4家公司未按时上报。另外,长城人寿、阳光财险在上报相关数字时,未按照规定的表格统计相关数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个别公司存在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现象。二是行动上迟缓,有的公司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存在不催不报的现象。三是不按要求上报,存在不注明公司名称、不加盖公章、不按要求注明联络人等现象。四是不及时沟通联系,有的公司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材料时,不及时向我局报告,造成贻误工作的后果。五是推脱责任,部分公司经常以没收到相关通知、传真机损坏等为理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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