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报送2007年度河南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4号)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公估公司、金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现将有关2007年度审计报告的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审计报告由2007年10月1日前开业(以领取许可证时间为准)、注册地在河南、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
二、审计内容
各公司应根据《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并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相关要求
(一)各公司选择的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3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在10人以上。
(二)各公司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和相关报表附注等材料。
(三)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在审计中遗漏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以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公司,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