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一)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样化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探索开展管理式医疗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完善和推广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为城乡低保群众、农村五保户和革命优抚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救助服务,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险保障。针对外出务工农民等流动群体,积极开发价格低廉、保障适度、手续简便的小额保险。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解决务工农民因流动而导致的保险中断问题,提高流动人口保障程度。探索通过保险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的有效方式,减少因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矛盾纠纷。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保险保障,解决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开展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农村居民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三)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建立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平安建设的成效。借鉴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以“人员专业化、报酬货币化、责任契约化、赔偿保险化”为特点的保险与治安联防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城建拆迁保证保险”等新机制,减少因拆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形成有效维护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路子。
五、切实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作为平安河南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的作用。各地综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检查督促。要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及所属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给予密切协作和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领导,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开展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社会宣传,加强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行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