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豫保监发〔2008〕40号)
各省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社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是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险具有内在的防损减损机制,保险机构通过综合分析历史损失资料和精算技术,能够提出科学的防灾减损建议,提升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通过差别性保险费率和价格杠杆的运用,有利于培育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在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手段,可将损失在更大的范围分摊,降低单个地区和组织的损失程度,及时提供经济补偿,有利于加快恢复灾后生产生活秩序。
(二)有利于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能够将资金积聚和放大,提高救助资金的利用效率,有效扩大受惠面,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保障需要,稳定群众未来生活预期,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推广,能够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完善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三)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新时期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既可以从成本高、效率低的纯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好社会事业,实现由具体经办到监督管理的职能转变;又可以使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协同效应,减少因财政兜底而产生的负担,有效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有利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