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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47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为有效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防范误导风险,完善我省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决定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要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出示《投保提示》或《投保人权益告知书》等类似文本(以下统称《投保提示》)。

  二、各寿险公司是施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主体。我局制订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要点》仅包括一些最基本的必备内容,各寿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在《投保提示》上增加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其它适当内容。

  三、施行投保提示的方式。《投保提示》由各寿险公司根据所售保险产品特点自行设计、印制,并事前向我局报备。《投保提示》对《人身投保提示要点》所规定的内容应以显著字体显示。《投保提示》应留有投保人签名栏,各寿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应主动向投保人递交《投保提示》,请投保人认真阅读并在投保前亲笔签名确认。

  四、《投保提示》的存档保管。《投保提示》应作为寿险公司承保档案的组成部分,随同合同资料一同存档保管。保存期限应与保险合同保存期限一致。

  五、各寿险公司应督促代理其业务的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递交《投保提示》。

  各寿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投保提示工作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我局将把各寿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情况纳入公司内控建设体系进行评价和考核,并组织相关检查。

  各寿险公司在组织及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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