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证号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50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我局也先后多次强调这一问题,但仍有个别公司对此问题不够重视,相互扣留《资格证书》或无故占用证号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为切实杜绝以上现象,进一步理顺人员流动与资格管理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广大保险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局将以保险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为契机,开展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证号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证号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证号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解决保险公司相互扣压转司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和占用证号问题,从技术层面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制,加强对营销员数据质量的清查,结合2008年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落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在《资格证书》和证号管理方面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保险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人员流动与资格管理之间的关系,全面提高我省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四个结合 ”,即:资格管理清理工作与保险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对接工作相结合,机构自行清理与保监局集中清查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市场整顿规范相结合,一次性清理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
三、工作对象
(一)《资格证书》和证号清理。本次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已办结离司手续的营销员《资格证书》和证号;二是长时间无业务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证号;三是保险公司无故扣压的《资格证书》和占用的证号;四是保险营销员要求退还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