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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7〕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本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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