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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福建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加强工作联系,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福建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福建专员办对就地征收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重点预算外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中央单位,要建立信息传递和监控网络。
  第三十五条 对中央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非税收入,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向福建专员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无故不按期申报缴纳或虽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征收单位,福建专员办将下达《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催缴处罚通知书》(见附件4),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福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或其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福建专员办依法作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福建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
  对无权处理的事项,福建专员办将及时报告财政部作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福建专员办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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