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于财政部年度编制向社会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
(二)中央非税收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计征、执收执罚,有无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征收(收费)标准或擅自提高征收(收费)标准。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对象、延期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情况。
(四)资金收缴入库情况: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留、滞留、挪用,是否及时、足额解缴,有无混库等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中央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收入和支出均进行全面核算。
(六)票据管理情况: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是否按规定购领、使用、保管、销毁票据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 福建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调研工作,依据财政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福建专员办将及时报告财政部及有关单位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八条 福建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性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福建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调)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三十条 需要退(调)库的,由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福建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三十一条 福建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