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央单位实行集中汇缴(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收取的款项(一般采取现金缴款),除另有缴款时间规定外,应每日将所收款项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预算外资金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一条 地方单位代收的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期限、上缴方式等由代收单位或代收单位主管部门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相关税费的计征、缴纳,减、免征优惠等政策的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基本资料的台账制度。福建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建立收入报表报送制度。要求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填制《200年度月(季)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 (见附件2),报送福建专员办。
(三)建立收入对账制度。福建专员办要将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按季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建立审核抽查制度。福建专员办要根据日常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建立总结报告制度。福建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四节 专项检查和调研
第二十四条 福建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调研。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