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福建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申报制度。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福建专员办报送《200年度月(季)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见附件2)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快报)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实行按月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应于次月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福建专员办申报缴纳;实行按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应于季度次月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福建专员办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福建专员办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在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的基础上,才能给缴纳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缴纳,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福建专员办在年度终了后4月30日之前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出据《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200年度清算表》(见附件3),以作为缴款单位计缴数确认依据。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38号文规定,已实行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中央单位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未实行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其他单位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政部现行规定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预算科目”栏按相关规定填列。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开设、管理中央财政专户,并为中央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实行直接缴库(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直接缴库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缴款人(指负有缴纳预算外资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