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福建专员办负责对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的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行源头管理,分类监管,收支并举,网络监控和重点检查调研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福建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研。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福建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在闽中央单位应直接向其主管部门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领取情况于领取后10日内报告福建专员办。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福建专员办负责对在闽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八条 在闽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福建专员办监督销毁,福建专员办将在闽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福建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条 福建专员办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福建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福建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 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