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闽监[2004]71号)
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
1、《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0 年 月(季)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 (略)
3、《中央财政非税收入200 年度清算表》(略)
4、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催缴处罚通知书(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福建专员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地方单位代收的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