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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
  福建专员办根据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报表等有关资料,对比分析当期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对当期增减变化较大的收入项目,通过专项核实和调查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工作中发现线索或有群众举报的案件,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中央税收收入征收、入库、划分、留解、退付等开展专项检查。
  (四) 福建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央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科目、入库金额和入库比例错误等问题,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现差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更正;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异议的,由福建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减免、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违规审批退付中央税收收入、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财政部将依照有关法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要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三、福建专员办建立中央税收收入日常监督管理分析报告制度
  (一)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福建专员办要向财政部报送书面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反映中央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的建议等。
  (二)每年年度终了,福建专员办要对本年度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下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四、专员办对中央税收收入监督检查处理及工作纪律要求
  福建专员办在工作中应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防止重复检查。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坚持依法行政。福建专员办工作人员在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中如发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敲诈勒索等行为,财政部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联合发文的五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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