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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及时将免、抵税额调库有关文件、报表资料抄送给福建专员办,包括省国税部门分解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文件、国税部门制定免抵退税审核操作办法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度月报表,以及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生产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2、有关报表资料的抄送。省国税、地税征收机关每月后10日内将全辖汇总税收统计月报表抄送福建专员办,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要将全辖汇总及各地市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报表及说明材料抄送福建专员办;福州海关每月后10日内将全辖汇总有关收入完成情况表抄送福建专员办,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要将全辖汇总及各隶属海关的有关收入完成情况报表及说明材料抄送福建专员办;国库福建省分库每月后10日内将中央收入汇总报表抄送福建专员办,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将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及所属各中心支库的中央预算收入报表抄送福建专员办。
  (三)福建专员办建立重点企业的日常联系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当地财政经济形势和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研究中央收入增减变化原因,福建专员办要在各征管部门的协助下,根据各地市情况,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中选择部分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加强日常联系制度。建立重点企业税收实现和缴纳情况报表的报送制度;建立重点企业不定期座谈会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资料库;建立调查研究制度。
  二、 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工作
  福建专员办对中央税收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中央税收收入征收、入库、划分、留解、退付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对中央税收收入全过程的监测机制。
  (一)福建专员办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93)财预字第14号]的有关规定,福建专员办每季度组织辖区内中央税收收入征收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展对账工作。对账工作采取现场对账审核、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定期选择部分市、县、区进行对账,并延伸检查重点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对账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对账办法另行制定。
  (二)“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 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财监[2003]2号)的有关规定,福建专员办要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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