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闽监[2004]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福州海关各隶属关:
为切实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工作职责以及辖区内中央税收收入征收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各方的工作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3]99号)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福建专员办)的工作职责以及辖区内中央税收收入征收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各方的工作职责,规范福建专员办对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管理行为,明确责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3]99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合作
(一)福建专员办负责组织召开驻闽中央税收征管部门工作联席会议。为了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建立中央税收收入保障机制和重点税源监控机制,实现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的合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福建专员办每半年定期组织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税务、海关等中央税收征管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一是各有关部门通报中央税收收入计划完成及增减因素分析情况,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已经或可能影响中央税收收入的重要事项等;简要预测下一步收入趋势;交流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措施;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加强税收收入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二是研究解决日常监管中的问题。
(二)为了建立对中央税收收入全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情况,驻闽中央税收征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报表、资料应抄送福建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