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穗财保〔2009〕7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允许贷款利率上浮
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二、扩大借款人范围
(一)本市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本市城镇(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登记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其他本市农村劳动力(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上述两类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程序按《关于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420号)执行。
三、提高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四、扩大贴息对象
(一)本市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其他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其贴息问题仍按《关于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420号)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以下六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