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8日)停止执行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纠风办关于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3〕11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不断规范、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现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统一收取的代收费项目
(一)军训生活费
按《关于我市大中学生军训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02号文)执行。
(二)“三防”演练费
学校组织初中学生到“三防”教育训练基地集中开展“三防”训练,所需教育经费由人防和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学农社会实践费
学校组织高中学生到社会实践(德育)基地学农,所需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校服费
市直属学校的校服收费,由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审批;农村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其他中小学的校服收费,由当地教育局审核,物价局审批。
(五)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二、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
自愿选择的其他收费项目,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不赢利的原则。
(一)城镇小学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