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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管理暂行办法


  (一)主动公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工作计划;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行、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等。

  (二)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政府财政信息,如针对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

  第八条 网站频道信息发布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我办制发的信息公开选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在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办文处室要将核对无误后的公文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提交电子政务联络员。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将本办主动公开的公文及时准确地上载到本办频道。

  属于“依申请公开”选项范围的公文,电子政务联络员要负责及时准确地将公文条目上载到本办频道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

  (二)公文之外的其他信息上网,各处室要报主管办领导批示。办领导审批后,由各处室联络员上传信息,并将领导批示交本办电子政务联络员。电子政务联络员在接到办领导批示后,负责直接在本单位频道上发布。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财政部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条 本办频道栏目的增设和调整,开通新的业务,新增网站链接,均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财政部办公厅批准。

第五章 内容保障及考评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各处室负责的频道内容保障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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