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印章)。
上述申请资料中1-6项需每次办理退税时提供,7-9项由退税企业每年提供。企业申请资料不齐则不予受理。
(二)审核环节
按财税[2008]157号和财监[2009]7号文件相关规定,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1、初审环节。依照属地原则,区、县级企业初审部门为重庆市各区、县财政局,市级企业初审部门为重庆市财政局。初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审核企业是否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
7、
8条规定备案(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或者变更登记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或者变更登记15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审核企业有无固定的仓储、整理、加工场地;三是审核企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收入是否占总收入比重80%以上;四是审核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是否因违反《
反洗钱法》、《
环境保护法》、《税收征管法》、《
发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而受到刑罚或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每年至少核实一次,需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五是对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清算表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各项数据、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验,并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通过正式文件转报复审部门办理复审;六是依据终审批复意见向申请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七是收集企业相关退税申请资料,建立台账记录。
初审财政部门对于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