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再生资源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了做好重庆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应、相互制约的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一、审批工作依据
再生资源行业一般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而实施的一项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优惠政策,其审批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48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
45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四)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五)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六)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