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办理调库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金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办对部分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的非税收入进行检查,发现以下就地缴库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的非税收入存在混库:
1、海域使用费:根据财政部财综字[2000]34号文规定,该项收入30%交中央财政,70%交地方财政,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据查,厦门市该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金库,造成混库。2004年该项收入9,365,055.30元,其中应属中央收入2,809,516.59元混入地方金库。
2、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315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由“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返还”改为按分成比例5:5分别入库,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据查实,厦门市该项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金库。2004年该项收入1,488,344元,其中属中央收入744,172元混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