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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退付监狱劳教企业增值税的通知(2004)

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退付监狱劳教企业增值税的通知
(财驻厦监[2004]043号)


厦门市鹭新综合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退返增值税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49号、财税[2004]1号和财政部(94)财预字第55号的文件精神,经审核,你单位2002年10月至2004年1月入库的增值税470,292.28元,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同意退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已入库的增值税470,29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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