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缴库有关资料的通知
(财驻厦监[2005]027号)
根据《
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3]99号)有关规定,我办正在对厦门市国税局2004年度中央所得税征管质量进行检查,为了更好地完成检查工作,拟延伸对部分所得税纳税大户2004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请你单位如实填报附表内容,并将以下资料于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我办(业务一处)。
1、2004年第1-4季度、2005年第1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2、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附有关文件及税务机关的审批单复印件;经批准缓缴的,附税务机关缓缴审批单复印件。
我办将根据各单位报送资料的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核查,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