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通过联合评议新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库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和高效使用。在保证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激励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财政科技条件专项经费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与省财政科技条件专项经费等额匹配),主要用于奖励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升级改造。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对有关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落实、预算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联合评议后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结合立项绩效目标、共享服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部门预算内、外资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经费等省级财政资金中,列支纳入评议范围未通过联合评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可由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评议,并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
仪器设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