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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6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水平,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促进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专户管理

  (一)严格管理代收保险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使用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同时应及时报保监局备案。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代理手续费。

  (二)严格控制保险业务收付费风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费应由客户直接缴至保险公司约定账户,或者由客户缴至本机构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再以转账方式及时交付保险公司约定账户。保险经纪机构代领保险金、保险赔款和退保金的,须取得客户书面授权,且上述款项须经客户资金专户转账支付。寿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客户缴纳保险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不得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使用投保单、暂收收据、临时收据、复印收据、自制凭证、外部购买凭证和白条等作为保险业务活动的收付费凭证。

  (三)严格业务收入进账方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经纪佣金、公估费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实现。

  (四)严格防范出单点风险。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置保险机构出单点的,应由法人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配备经保险公司培训和认可的专职出单员及安全设施。出单点应与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时出单,对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分散性保险业务,应全力配合保险公司执行“先收款、后生成并出具保单”的见费出单制度。

  二、规范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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