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3、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4、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5、乙方出境定居的:
6、乙方要求辞职甲方同意的;
7、在试用期内的:
8、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
9、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因上述第7、8、9条规定的情形,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在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前6O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学校的,乙方应提前一个学期,在学期末前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由甲方山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年的;
2、乙方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乙方正在按受审计或纪律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以及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在规定的解密期内的。
(八)本合同不因甲方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九)本合同期满终制止的或者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乙方的人事档案。
(十)本合同终制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由甲方交给乙方使用或保管的技术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甲方。
(十一)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属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解聘当年月平均工资,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1、甲方被依法注销而解除合同的;
2、甲乙双方在乙方聘期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
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