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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

  1、甲方调整工作任务的;
  2、乙方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己经修改或废止的。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和双方利益的。
  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期间,甲乙双方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本合同:
  1、乙方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产3个月以上的:
  2、遭遇不可抗力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因病或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的;
  4、甲方波依法注销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旷工时间累计超过30大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
  7、出国逾期不归的;
  8、乙方被辞退、开除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9、乙方自动离职,并被甲方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0、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乙方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完全丧失或者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5、乙方正在享受休假待遇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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