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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五章 表彰、扶持

  第十一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提出百强民营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审核细则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

  为规范和统一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制定本细则。
  一、企业申报基本条件的审核
  (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为民营企业,尤其是对中外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要认真审核其外资股份是否超过25%,超过者不能视为民营企业。
  (三)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2006年和2007年度的损益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的经营指标要求。
  (四)申报企业守法诚信考核,主要是考核企业是否存在《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该项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评分指标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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