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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 营业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 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
  3. 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 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个百分点不加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计分办法。
  1. 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专利金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专利银奖每项计5分;同一专利同获中国和广东奖,只按中国奖计分。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0.3分;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0.1分。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5分;获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获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1分。
  2. 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2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获省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的计1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3. 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省名牌产品只按中国名牌产品计分。
  4. 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
  5. 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6. 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新成果有效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报告、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十条 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100名报省政府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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