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函〔2009〕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的精神,推动各地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的精神,为培育创业主体,加快中小企业的生成和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 增强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2年珠三角每个市建设1个以上国家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其他地区每个市至少建设1个以上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到2015年每个县(区、市)建设1个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省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50个左右,全省创业孵化企业总规模达到5000户以上,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和县四级创业孵化体系。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纳入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