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2]87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深入推进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针对去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下阶段工作的重点,现就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保险业监管情况通报制度问题
为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我省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保险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时,应立即向省工商局备案。省工商局要与福州保监办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对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情况,福州保监办将及时通报省工商局和保险机构属地工商局。
二、农村保险代办站(所)、营销员职场(服务点)规范问题
为加强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中国保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2月1日发布了《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要求农村保险代办站(所)、营销职场统一规范为营销服务部,经福州保监办审批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后,到属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工商执照,对外营业。为切实贯彻实施
《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规范截止时间为2002年9月1日,请各保险公司抓紧对现有站、点的申报工作,逾期未予规范的,由福州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二)营销服务部为非法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行政功能的机构,不得刻制行政公章,不得开设独立帐户。(三)今后,各保险公司需新设营销服务部,按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有关兼业代理机构变更经营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