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项目
| 序号
| 考 评 内 容
| 考 评
标 准
|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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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任职资格管理
分值:20分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机构、保险营销服务部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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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筹建中的分支机构擅自开展保险业务
| 每机构扣减0.5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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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擅自更名、迁址、合并、撤销、变更业务范围或其他须经批准的变更事项
| 每起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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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
| 每起扣减
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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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用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攻击其他保险公司,或进行以排挤其他保险公司为目的的恶意宣传
| 每起扣减
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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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临时负责人负责的时间超过3个月
| 每人(次)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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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未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 每人(次)扣减0.5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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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要求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
| 每机构扣减1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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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及有关协议
| 每机构扣减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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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拖欠行业协会会费超过30天
| 每机构扣减0.2分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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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
分值:16.5分
| 11
| 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重大案件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每起扣减
2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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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每次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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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每起扣减
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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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每起扣减0.3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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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定确认坏账、核销应收保费
| 每起扣减0.3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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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列支、使用各项营业费用
| 每起扣减0.3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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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规进行保险资金运用
| 每起扣减
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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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足额、真实提存保险责任准备金、资本保证金
| 每项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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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管理
分值:29分
| 19
| 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擅自在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开展保险业务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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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 每机构扣减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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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每机构扣减1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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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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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缮制阴阳保单、阴阳保费发票
| 每机构扣减1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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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通过埋单、拼单方式等方式截留保费
| 每机构扣减1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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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私印监制保险单证、保费发票
| 每起扣减
1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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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缮制假赔案、违反保险条款有关保险责任的承诺造成滥赔或惜赔
| 每起扣减
0.5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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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寿险业务
| 每机构扣减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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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以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方式向团体寿险业务的投保人支付退保金,或向团体两全保险的投保人支付满期生存给付金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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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 每机构扣减0.3分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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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人管理
分值:21.5分
| 30
| 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存在集体舞弊行为
| 每机构扣减1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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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中存在误导问题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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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聘用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欺骗、误导投保人,或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 每起扣减0.5分
|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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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委托未经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为其展业,接受未经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或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兼业代理关系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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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终止与兼业代理人的兼业代理关系,未按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 每机构扣减0.3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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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或以直接冲减保费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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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建立健全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或对已建立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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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库、兼业代理业务台账和支付手续费账簿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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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单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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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无故扣压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与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招聘已列入“黑名单”人员,或与已列入“黑名单”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 每机构扣减0.3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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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
分值:12分
| 40
| 未经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自行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 每起扣减0.5分
|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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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销售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保险条款内容、费率进行承保
| 每起扣减0.5分
|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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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投资收益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投资收益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 每起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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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寿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宣传材料未按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 每起扣减0.3分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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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使用的建议书、招贴画和宣传单等其他材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不一致
| 每起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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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按照规定对寿险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 每起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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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管理
分值:11分
| 46
| 违反《福建省寿险新型产品客户回访指引》的有关规定
| 每机构扣减0.3分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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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或对客户服务制度执行不力
| 每机构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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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记录的季度投诉率较高
| 列产(寿)险第一名,每次扣减0.5分;列产(寿)险第二名,每次扣减0.3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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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转去的信访投诉件,未按要求进行调查,或进行调查后处理不当
| 每件扣减0.5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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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 每起扣减
2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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