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福建保监局报告,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直接向福建保监局作出报告:
(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的;
(四)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
(五)3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30人但影响恶劣的;
(六)3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七)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八)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一般重大事故的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另有规定的,报告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二)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三)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报告前应事先告知福建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