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福建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4〕69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及时掌握、有效应对全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有效应对全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保监局”)为福建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全省保险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并监督、检查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福建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
第五条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福建保监局综合管理处是福建保监局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报告制度中,明确其办公室或者综合管理部门为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