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闽保监纪委发〔2005〕3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促进我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将《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福建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干部队伍,树立“团结、协作、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监管新形象,特聘请在闽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
第二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采用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后报福建保监局,由福建保监局颁发聘书,聘期三年,根据需要,最多可连任两届。特邀廉政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从事监督工作。
第三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发生变化,所在公司应及时告知福建保监局,并重新推荐一名特邀廉政监督员。
第四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热爱保险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纪检监察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责任心强;
(五)受聘机构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福建保监局干部职工涉及以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1. 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向被监管机构提出与公务无关的要求,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参加被监管机构及个人安排的旅游观光、娱乐及健身活动,接受被监管机构的宴请,接受被监管机构馈赠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要求或接受被监管机构超标准安排住宿且不支付住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