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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福建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福建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5〕44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保险行业发生的重大诉讼案件情况,推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保险业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险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保险法制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并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案件。

  (二)发生对保险行业或本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各保险公司应当在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之日起3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报告,并在结案后5日内报告案件审理结果。

  二、建立重大法律问题联合磋商机制

  (一)福建保监局将就市场反映的对保险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磋商,沟通信息,交流体会,共同研究。

  (二)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活动,切实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三)省保险学会要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积极组织开展保险法律制度的学术研究。

  三、建立法律事务联系人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法律事务联系人,负责具体落实法律事务相关工作。法律事务联系人应积极参与福建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与保险法律相关的宣传、咨询、学术研究等活动。

  法律事务联系人发生变更时,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办公室重新报送。

  四、其他

  (一)2005年3月20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向福建保监局报送2004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报告》,同时按照要求(详见附件)报送法律事务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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