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核实情况、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或实现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总体评价等方面内容。
三、各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统一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报告的正式文件。报告文件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随附列明所有附件材料的清单,每项附件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建议报告文件题名为:《关于×××任职的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报告表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同时加盖省级分公司公章。
(三)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即有权机关向下辖分支机构下发的有关人员的任职通知。
(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规定》施行前已任命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报告的正式文件。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其中,“保险机构意见”部分无需填写。
(三)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四)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五、《规定》施行前已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在《规定》实施后发生新的任职,则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六、《规定》施行后,拟同时担任总公司和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公司可以先报送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兼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无需再次核准,但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我局报告。
七、保险公司任免临时负责人的,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并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