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6〕135号)
省级各保险公司:
现就贯彻执行《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扩大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都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并相应规定了核准制和报告制两种任职资格审查方式,即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按照要求向我局申请和报告,不得混用。
二、各保险公司任命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在任命前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接收电子文档的电子邮箱分别是:财产保险监管处:cx87871557@126.com;人身保险监管处:87871597@163.com):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申请文件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随附列明所有附件材料的清单,每项附件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建议申请文件题名为:《关于对×××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鉴定材料应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