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报送的信息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各单位将信息发送至福建保监局外网邮箱(circ_fj@163.com),并使用《福建保险信息专报》模板(详见附件)。涉密信息的报送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失泄密。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福建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将具有价值的信息报送至中国保监会及福建省委、省政府相关信息刊物、网站等。对不涉密的信息将在福建保监局外网“保险动态”栏目上予以刊登。
第十八条 福建保监局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途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六章 信息保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领导签批的信息稿件原件及电子文档进行妥善保管、实时归档。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稿件原件及电子文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七章 信息考评
第二十一条 福建保监局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工作实行量化考评,各类信息分值设置如下:
(一)动态类信息被采用,每条得2分;
(二)综合类信息被采用,每条得5分;
(三)被中国保监会或福建省委、省政府相关信息刊物、网站所采用,每篇动态信息追加5分,每篇综合信息追加10分。
(四)信息被中国保监会或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再奖励20分。
同时被采用的信息分值可以累加。
第二十二条 在《人民日报》、《中国保险报》、《金融时报》、《中国金融》、《保险研究》、《上海保险》、《福建日报》、《福建金融》等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上刊发的文章可另外加分:500(含500)字以内的文章得5分,500字以上的文章得10分。
各单位应将当期刊发文章的复印件报送至福建保监局办公室作为得分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季度累积分值达10分,每年度累积分值达5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福建保监局办公室定期发布《福建保险业信息情况通报》,对上季度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