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福建保监局统一领导福建保险信息工作,保监局办公室是全省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指定1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编辑和报送工作。
信息工作负责人与信息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增补并报福建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全局意识、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动态和重大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保持与福建保监局办公室经常性联系,承办相关信息事务。
第十条 福建保监局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息采编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保险信息分为动态信息和综合信息。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工作。
动态信息每篇字数不超过500字,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视察本单位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各单位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理赔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省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五)福建保险业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六)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维权和宣传方面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