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一类对象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0日,所在学校向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推荐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第二类对象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20日,所在学校向市长奖学金办公室推荐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前。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第一类对象申请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申请表》。
2.符合所申请学校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第二类对象申请奖学金时须提交《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章 审核和录取
第十二条 第一类对象的评审
学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管理办法》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布1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对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5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名单、金额等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作为拨款依据。
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可对申请人所选择的学校、专业进行适当调整。
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批准名单书面通知相关学校。相关学校将《录取通知书》寄送申请对象。
《录取通知书》确定的录取学校,录取对象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第二类对象的评审
学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管理办法》对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情况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于11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名单、金额等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作为拨款依据。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批准名单书面通知相关学校。相关学校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由市教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外办参与,组建重庆市市长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07年3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