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附件部分”已被: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8日)废止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辽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租赁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通辽市建设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